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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的实施将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
无视规则、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
  《电商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在电商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内容上覆盖了电商交易流程中的各个关键环节,同时还包括了大量促进性的规定,后续会由主管机关出台落地细则,因此对电商各相关行业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电子商务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新问题不断出现,立法出台后一定会面临诸多新问题。
  所以《电商法》能否灵活适用到实践中去,有效地解决问题,还需要时间检验,尤其对有权执行和解释《电商法》的权力机构是一个不小的考验。《电商法》对平台规定了诸多法定义务,平台需要在配合主管机关对电商实施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依法采取更多措施,在合规方面给予更多投入,这些要求不仅仅是针对淘宝、京东等大型综合电商平台,对垂直领域的电商平台等都适用。
  一方面,卖家比较关注《电商法》规定的关于工商登记、纳税等方面的要求,从《电商法》的立法指导原则出发。
  这些要求虽然一定程度上可能带来经营成本的增加,但相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会给出符合电商发展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标准,不会令卖家因此不堪重负。
  另一方面,《电商法》也规定了“限制平台滥用优势地位”“平台协议规则征求意见”“电商合同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等对电商卖家有利的条款,可以帮助卖家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有不少代购业者担心,《电商法》正式实施之后,代购从业方式将受到严厉的监管,这其实这是对《电商法》的误读。《电商法》对跨境电商规定了诸多促进性的条款,并且要求主管机关为跨境电商提供各种便利,其中没有对海外代购做出限制或否定性的要求。
  海外代购如果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尤其是不存在偷逃关税或者假冒伪劣等问题,一定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在规则越来越完善的营商环境下,诚信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一定是大势所趋,无视规则、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
电商战略分析师李成东:
《电商法》的实施将对淘宝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电商法》颁布后,电商行业将不再是法外之境。从此,草根卖家也要合规经营,改变了C2C与B2C的竞争格局。
  尤其是对C端店主的影响最大,比如微商、个人淘宝店主等,因为这些卖家此前可能连店铺的银行账号都没有注册过,更别说缴税了。如今,要开始缴税了。而这一群体又是比较大的,尤其是淘宝上,个人卖家特别多。
  所以,与腾讯、网易、京东等受邀企业均派出研究人员参加不同,马云亲自到场发言。因为该立法,将对淘宝业务构成重大影响。笼统地计算,或将对50%的阿里电商业务造成影响。
  此外,《电商法》还规定: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货”销售;将微商、直播销售等经营方式纳入监管;禁止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监管者对平台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最高罚金可达200万元等等。可见,说《电商法》的公布是最近十年来最重大的电商事件,一点都不夸张。
  我认为,草根电商创业有两大红利,一个是流量红利,一个是政策税收红利。流量红利三年前就枯竭了,现在随着《电商法》的公布,政策红利也要消失了。
  而对于一直合规经营的自营B2C来说,则是一大利好。特别是高端消费品牌溢价更高,消费者有更高的认知水平和消费水平,以寺库为例,创业伊始就深耕高端消费,已经积累了很好的服务口碑。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董毅智:
“相应责任”的认定模糊
  本次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既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个强调,也是《电商法》规范范围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将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信号。
  我国偷税漏税问题不仅仅在电商方面,由于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情况较为突出,因此借着《电商法》的出台将税收制度纳入其中,这是行业发展的进步。
  但就税收来说,其实反而体现出我国在税收制度这一块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负公平性问题、监管问题甚至是对于税收的意识问题。《电商法》对跨境电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在我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态度之下,如何解决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
  除了可见的较重的税负以外,还有缴纳税款的公平性问题,这一次只是把税收问题又突出了,但要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关于对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电商法》第三十八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这一点,一直在立法过程中产生激烈的争论,我的观点是: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消费者维权积极性。“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即,电商平台拥有侥幸的空间?
  此外,本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还不明确,需要通过以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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