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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调港口收费标准并公示清单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为深入贯彻减税降费部署,山东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期下调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山东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据悉,山东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合并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为库场使用费;合并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合并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山东港口还调整并公示收费清单。各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港口服务单位须及时、主动到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登记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名称,确保发票名称与收费项目一致;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收费主体、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服务内容、收费形式及依据、备注七大要素,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山东还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将降费清费落到实处;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使用12328电话系统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海事、口岸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加价收费、强制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 (王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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