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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刑事保全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河北信至达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张海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前,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困境、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等可能会导致依法被债权人申请采取破产保全措施,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保全措施,例如欠缴税款、行政处罚等行为均有可能导致企业被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刑事保全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谓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相关保全措施。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将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告知采取保全措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知悉后,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同时通知管理人接管财产。有关人民法院经通知拒不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层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上级人民法院对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条件的,可以径行裁定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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