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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快递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应标本兼治
  □ 特约评论员 李宏
  国家发改委8月1日发布了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显示,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快递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据悉,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快递企业会触发“失信惩戒”的行为明细。如,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领域,意见为快递企业划出三条“红线”: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此外,快递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同样会触发信用惩戒机制。
  笔者认为,严重失信被列入“黑名单”,已成为以往惩治欠债不还为主要失信行为的有效措施,有效遏制了严重失信行为。而这次在快递领域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者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特别是对保守诟病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也被列入在内,有利于保障公民隐私权,有利于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操作层面上要严格甄别,精准施策,标本兼治。
  对《意见》中的“严重失信”,何为“严重”?应有量化标准,以便实操时精准施策。正式实施时,应科学、公正与规范运作,特别应把快递企业因业务需要掌握用户信息正常运营,与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严格甄别开来;如果只是快递企业管理不严,被社会上不法分子窃取了企业掌握的用户信息非法牟利,则应主要惩处窃取人。
  与此同时,对快递企业严重失信行为,仅靠列入“黑名单”惩戒还不够。应标本兼治,从企业诚信文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入手,从根本上杜绝失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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