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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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车辆通行减免都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有6类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①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 ②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③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④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⑤重大节假日期间通行收费公路的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除此之外,其他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都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2.为什么要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费范围之外,目前部分省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归纳起来,这些政策主要有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二是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三是影响跨省车辆正常交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对这些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3.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实施主体是谁?计划何时完成?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各地省级交通运输、发改委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4.今后各地是否还可以出台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为维护全国统一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确保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除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其他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