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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区”到“示范区”,深圳需要做些什么?
  □翟秀艳
  深圳再次站在了时代的风口浪尖。
  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对深圳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到2025年要求深圳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质量跻身全球前列,研发投入强度、产业创新能力世界一流等;到2035年深圳高质量发展成为全国典范,城市综合经济竞争力世界领先,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之都等;到本世纪中叶,深圳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先进城市之林,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
  40年来,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深圳业已进入了不惑,变得更加成熟、练达和强健。接下来,重任在身的深圳能否继续出色地完成重托,成为中国屹立于世界的一张亮丽名片,也值得期待。
  忆往昔峥嵘岁月,深圳特区曾用实际行动践行拨乱反正,成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盏先行先试的明灯,为中国探索出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崭新路径。如此成就,至少得益于制度与人等两个方面。
  之于制度,根据诺奖得主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大师的研究发现,制度能否敏感性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赋予了深圳等五个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惠,尤其是优于其他地方的立法权,使深圳人能够基于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等基础上进行灵活变通。通过制度创新,深圳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深圳本地制度对经济社会的敏感适应能力。
  此次,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鼓励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等,无疑有助于深圳再次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探寻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制度体系。这样也有助于让特区的制度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润滑剂,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边界,为深圳在创新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等方面打造全球标杆城市,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营商环境。
  之于人,根据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人是经济社会活动中能动的主体,良性的制度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设立特区40年后,再次出征所拨动的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创新能力和环境,这是经济社会增长的皇冠,这方面深圳同样有着过往亮丽的业绩。
  当前重任在身的深圳,能否进一步弘扬以开放促改革的精神,为改革者提供充足的试错容错的空间,以及为改革者提供激励约束相兼容的体制机制,无疑左右着深圳能否担负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这一任务。
  当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为深圳绘画出了壮丽的画卷,这也需要深圳能够充分领会中央精神,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探索出能够敏感适应经济社会变迁的制度矩阵,并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不断孕育一批又一批敢闯敢拼、敢为天下先的真正改革者。
  如此,深圳才能真正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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