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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不只是填补了法律空白
  □ 特约评论员 田治江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它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其实,它的颁布和即将实施,不只是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还有更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长期以来,各地、各行业相关制度、标准不一,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也成为制约营商环境优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桎梏,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改变这一现状虽然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收效有限。进入新时代以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制度、统一的平台、统一的市场更是趋势所向。有了这样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了明确,更为重要的还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公平与保护并重。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在市场准入方面除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在权利保护方面,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中小投资者、拖欠企业账款等也都纳入了平等保护的范畴。这样一个总分结合、体系严密的制度体系,实现了平等保护的全覆盖,突出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依法保护,把公平获取和依法保护结合了起来。
  二是创新与监管并重。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充分体现了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不忘确立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体现了既依法保护创新,又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既促进规范健康发展,又严禁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把鼓励创新和从严监管结合了起来。
  三是权力与责任并重。条例单设了“法治保障”一章,为行政权力的有效规制进一步厘清边界,为违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全面保护划出“红线”。在权力规制方面,紧紧抓住“政策制定”这个关键问题,从上位法依据,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律师协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加以规范。在权利保护方面,就违反政府责任、公用事业企业责任、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责任等维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建了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处罚到位、保障精准、配套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从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到市场主体保护,再到相关协会商会责任的规范,都紧扣“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提,使整部条例都充满了法治的色彩,也更加夯实了根基,把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结合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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