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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最新政策集锦(下)
稿件来源:李杰
  □现代物流报全媒体记者李杰
  出 口 外 贸 类
  1.《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3月20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要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用好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强化生活必需消费品供应链保障功能,对结余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可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生活必需消费品的保供支出,在同等条件下向相关项目适度倾斜。用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保供工作,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保供任务时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2、《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20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要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加强上下游合作。按照法治化原则 ,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3.《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
  4月2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要畅通外贸运输通道。确保国际海运保障有力,密切跟踪国外疫情发展,发挥骨干航运企业作用,确保主要贸易航线不中断,为外贸运输提供有力保障;加强航空货运运力配置。充分发挥国际航空货运审批“绿色通道”作用,支持航空公司增开全货运航线航班、使用客机执行货运航班,并在航权、时刻方面给予倾斜;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发挥中欧班列在疫情期间的重要通道作用,组织铁路企业增加中欧班列班次密度,扩大覆盖面,对中欧班列承运、装车和挂运给予重点保障,确保应运尽运;畅通国际邮件快件寄递渠道。
  降低进出口环节物流成本。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实阶段性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征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降费政策。加强港口航运市场监管,规范班轮公司海运附加费收费行为,依法加强对国际班轮公司运价备案检查。鼓励港航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深化互助合作。引导大型港口企业、国际班轮公司继续给予进出口企业库场使用费、滞箱费等优惠。
  4.《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5.《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通知》
  4月28日,商务部将低硫的5-7号燃料油(硫含量不高于0.5%m/m,海关商品编码2710192210)纳入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配额证明文件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选择无纸化作业方式的,申领通关方式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办理。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6号公告执行。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6.《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4月26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其中指出要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7.《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完善边境贸易产业链。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及相关边贸商品市场的基础设施、物流仓储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小额贸易企业和进出口加工业企业等提供流动资金、厂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贷款,促进边境贸易产品落地加工,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将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成集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于一体的高水平沿边开放平台。推动市场多元化。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与周边经贸合作,积极拓展农产品及关键设备技术进口,扩大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鼓励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到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经营。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开展符合境外投资方向的境外投资。
  电 商 物 流 类
  1.《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
  4月17日,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着力解决电商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提供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鼓励电商、快递等企业与实体店、小区物业等开展末端配送服务合作。完善末端配送新业态监管,进一步释放快递市场活力。要协调相关部门,在做好社区防疫工作的基础上,完善无接触投递等配套设施,逐步允许快递员进小区投递,畅通快递末端服务渠道。
  2.《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3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公布,其内容包括: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
  4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了《意见》指出,到2025年,快递业服务制造业范围持续拓展,深度融入汽车、消费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制造领域,形成覆盖相关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等环节的供应链服务能力,培育出仓配一体化、入厂物流、国际供应链、海外协同等融合发展的成熟模式,培育出100个深度融合典型项目和20个深度融合发展先行区。快递业服务相关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相关制造业供应链组织效率、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实现互利共赢、相融相长、耦合共生。
  未来将深化产业合作和协同产业布局。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快递业与制造业规划布局衔接,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推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快递企业在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建设集约共享、智能高效的快递物流基础设施,提供专业化快递物流服务。鼓励各地在规划建设制造业产业园区时,引入快递企业设计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打造供应链物流信息平台。支持快递企业建设辐射国内外的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吸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高端制造业集聚发展,打造临空经济区。要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快递企业与制造企业开展合作,培育一体化供应链服务能力,加快向综合快递物流运营商转型。要丰富服务产品。支持快递企业适应制造企业需求,提供入厂物流、线边物流、逆向物流和仓配一体化、订单配送等快递物流服务,发展供应链金融和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要打造智慧物流。加快推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和物联网与制造业供应链的深度融合,提升基础设施、装备和作业系统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要发展绿色物流,支持制造企业、快递企业逐步淘汰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的包装物料,生产、使用经绿色认证的邮件快件包装产品。实施海外协同。支持快递企业与制造企业加强国际发展战略对接,强化境外资源共享,伴随出海、协同发展。鼓励制造企业在海外布局时,联合快递企业设计国际供应链物流网络,共享境外仓储网络和通关资源。
  推动重点突破。如在医药行业,加快区块链、射频识别(RFID)、冷链空调、冷藏车辆、温湿度传感器等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鼓励快递企业依法取得医药仓储和医药流通资质,加速构建覆盖全国的全流程、可追溯、高时效的冷链医药物流网络。
  政府将强化政策支持。支持将快递企业服务制造业项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设立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专项。研究制定符合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支持制造企业联合快递企业,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国家科技奖励。
  同时要完善标准体系。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制定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相关行业和地方标准。鼓励快递企业与制造企业,结合实际项目经验,研究制定服务流程、项目管理、专业器具、产品规格、信息对接等方面的企业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联盟,积极推广优秀企业标准,研究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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