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它将深刻地影响到我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物流也不例外。下面我们就一些案例来分析一些《民法典》对物流行业的影响,愿众多从业人员自觉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来自我保护。
2021年初,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了合同解除时间,并判令责任的担当。该案系重庆首例适用《民法典》“合同解除时间”条款的案件。
早年,重庆一家物流公司与车主杨某签订了长期《营运货车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杨某将其车辆挂靠于该物流公司,并委托物流公司对车辆投保及缴纳保险费。如杨某未向该物流公司缴纳保费,物流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垫付费用。若保险到期之日杨某仍未支付,物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020年3月,物流公司依约为杨某代买保险,共支付各项费用3830.57元,但杨某逾期一直未予支付。物流公司遂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由杨某支付所欠保险费及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根据约定,若保险到期之日杨某仍不支付保险费,物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杨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
划重点,我们来看看变化主要在哪里。《民法典》施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
《民法典》正式施行,对此类情况亦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即认定为合同解除时间,弥补了法律空白,统一了法律适用。
随着电商的发展,合同的确立以及之后的物流相关问题,民法典也给予了相应的规定。《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申了电子合同订立的时间点为提交订单成功之时。
案例很快出现,有个电商平台在其格式条款中,约定“以商品出库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为此平台在顾客提交订单十日内没有发货,消费者怒而告上法庭。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认定其违约,判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民法典》对电子商务的格式合同条款有哪些变化?《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平台给出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忽略了或看不懂,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认定它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在电商领域,除了用户协议、服务协议之外,商品页面的信息以及店堂告示信息也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比如,有家电商在商品页面介绍中说“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的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形成诉讼后,法院认定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卖家责任,而加重了买家责任,认定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还有一个关键词:商品的交付时间。它关系到商品毁损、灭失转移风险的承担,因为商品交付后风险由购买方承担,交付前由商家承担。《民法典》对交付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民法典》还有很多关于物流的内容,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也有专门的设定,甚至还具体到多式联运这样的方兴未艾的运输方式。还有一些是分散在《合同法》等不同的篇章里。多学法条,多看案例,相信您也可以让这部法典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