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钢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出台 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稿件来源:宗信
本报讯近日,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根据最新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同时,对于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实施办法》规定,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六)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但过去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近年来,虽然钢铁产能进一步被压缩,但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全国生铁、粗钢、钢材产量分别同比增长6.4%、12.9%和23.6%。“同时,此次对产能置换范围有了明确划分。”上述人士指出,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为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巩固去产能成果,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需要相应的炼铁产能指标,新办法给予上述冶金工艺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 在产能置换方案要求上,本次《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方案要求,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杜绝产能置换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行为。 一是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目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即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炼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的要求。对于确有必要拆分的,须明确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同时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公示公告中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信息。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受让方对于受让产能继续出让时,拆分次数与原始装备对应产能首次出让次数之和必须在2家以内,即每一台冶炼设备对应产能所涉及的过程周转以及实际建设企业不得超过2家,以有效规范产能交易市场。 为了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实施办法》继续坚持“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同时,对于“一炉多分”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对应设备必须按要求拆除到位。 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办法》还提出,在建项目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的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对于批建不符扩大产能的行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宗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