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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修订快递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浙江是互联网大省,更是快递业大省。2020年全省快递业务量达179.5亿件,全国第二;人均收发快件278件,人均每周有5个快件,全国第一。
  在9月26日下午召开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浙江经过深入走访调研,制定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 (下称《条例》草案),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邮寄的快递丢了,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条例》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因为快递企业责任导致遗失或者损毁的,快递企业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赔偿。
  即有申报价值的,按照申报价值赔偿;没有申报事后能证实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没有申报事后也不能证实的,双方协商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则按照所收邮资10倍标准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
  之前常听说“邮资三倍”的赔偿标准,其实这是根据《邮政法》标准的赔偿金额。今后在浙江则按照“浙江标准”执行。
  今后如果邮寄贵重物品,最好要申报价值。否则丢失或者弄坏了,可能最多也只能拿到800元赔偿。《条例》草案也对各方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快递员不得将快递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如果是应收件人的要求,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后遗失的,快递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草案还规定,快递单注明上门投递的,不得投递到快递末端设施、站点。不征求收件人意见投递到末端设施的,收件人有权要求重新上门投递。《条例》草案同时明确,不按快递单注明要求上门投递的,或者未按收件人回复信息要求上门投递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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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版: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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