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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广告代言早该各方协力规范运行
  □ 特约评论员 李宏
  提起明星商业广告代言,民众早已感觉没多大吸引力了,想必在这次“双11”中,也未必能吸引多少消费者的眼球。尤其是过去一些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现假冒伪劣后,更是引起了消费者的反感与反思。
  笔者认为,请明星做商业广告代言,广告商的初衷是为代言商品扩大知名度和影响,本无可非议。但明星若只图名利,不问真假优劣,给钱就干,则事与愿违了。不仅破坏了商品的美誉度和销售量,也使明星们的声誉大打折扣,对构建诚信社会造成了不和谐声音。因此,对明星商业广告代言,早该各方协力规范运行。
  从立法部门讲,应细化完善相关立法。事实上,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已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代言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且三年内禁止代言。
  从职能部门讲,应强化规制予以监管。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其中提醒,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原则,避免象征性使用或以亲友等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明星本人实际体验。浙江做法,值得各地借鉴。《指引》可以视为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从代言的明星讲,不要总是对代言的商品“照背台词”,出了问题才道歉了之。做代言要有底线和边界,不能只顾拿钱,不顾效果,没体验过相关产品和服务就言之凿凿、倾力推荐。这和“刷脸拿钱”又有何异?奉劝明星们代言须依法依规,在代言前,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质量,更加谨慎地对待代言行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从消费者讲,也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毕竟明星名气和产品质量之间并不能画等号。看着一些明星代言的商品屡屡出问题,我们还不该警醒吗?请消费者们再也“莫为明星遮望眼”了,自己才是主宰物美价廉商品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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