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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拆封仍可7天无理由退货捍卫消费尊严
  □ 特约评论员 李宏
  3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再升级,该《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20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规定》对商品签收、拆封退换货、销售食品资质、刷单等日常网络购物热门话题,都做了相应的解释。
  在网络购物方面,《规定》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规定》特别强调了网购商品拆封仍可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规定》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此外,网上购物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笔者认为,最高法的《规定》明确了许多此前并没有的条款,填补了相关的规定空白,捍卫了消费者的尊严,让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在网络消费中更加安心放心。关键要靠监管部门、线上商家和消费者共同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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