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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相关罚款下调不等于管理“松绑”
  □汪昌莲
  日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标志着我国承认网约车合法性。随后,各地纷纷公布了网约车管理细则,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制运营方式等。
  有网友认为,近日公布的新规释放出对网约车管理“松绑”的信号。其实不然。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是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相关要求。
  事实上,早在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考核体系,充分满足网约车与巡游车业态的不同管理需要,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同时,在资格准入、经营方式等方面,对网约车提出了更高要求,避免一些山寨网约车乘虚而入,扰乱网约车行业秩序。对此,有网友担心,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监管体系,会制约网约车的发展。殊不知,这是为了避免网约车无序扩张所带来的问题。
  一方面,过去因无章可循,网约车呈膨胀式增长,良莠不齐的服务管理质量致使有关网约车的负面新闻不断。另一方面,此前无序进入的网约车,已经对出租车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加之出租车行业本身存在劳资双方话语权不平等、“份子钱”偏高等问题,一旦网约车无限制涌入,势必会加剧出租车行业的诸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正因如此,2022年2月,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多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进行了完善,对处置措施和操作流程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各级相关部门操作实施。特别是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乘客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应急响应和处置,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可见,网约车相关罚款下调,不等于管理“松绑”。一方面,不仅要将网约车“管”成出租车,还应做到出租车管理的“升级版”。具体来讲,就是控制总量、提高品质、优化发展,使网约车同出租车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网约车今后的发展,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包括在停靠、设站、专用道划分等方面,应给予更多的政策呵护。只有让网约车承载更多公共利益,满足市民个性化、多样化的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市民出行难的问题,才能让网约车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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