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供应链安全政策演化对我国供应链安全治理的启示
□ 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 华国伟宋光 供应链安全已上升为许多国家的国家战略。然而,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供应链安全治理起步较晚,尚未构建起完善的供应链安全治理体系,工作组织机制与相关法律标准也有待完善,供应链安全事务的治理能力仍需提升。 为此,通过梳理过去十年美国供应链安全政策,总结美国供应链安全政策的演化规律和特点,分析这些政策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我国供应链安全事务的治理建议。 一、美国供应链安全政策十年演化的特点 1. 供应链安全的战略目标始终如一,但对华态度明显恶化 建设“具有弹性的供应链”始终是美国供应链安全事务的工作目标,但自2021年起,拜登政府在供应链事务中的对华态度明显转变,将中国列为首要的竞争对手。2021年1月发布的《美国供应链安全规则》明确地将中国排在美国“外国对手”的第一位;2022年4月美国众议院发布的《2022年美国竞争法案》,提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中推动关键技术的“去中国化”。 2. 供应链安全关注的产业领域不断扩大,直接影响我国关键产业供应链 十年来,美国供应链安全所关注的领域持续扩大,由关键基础设施和供应链信息安全扩大至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半导体、矿物资源、清洁能源、生物医药等多个产业。特别是2021年6月由拜登政府发布的《建立弹性供应链,振兴美国制造业,促进基础广泛增长:第14017号行政命令下的百日审查》,对半导体制造和先进封装、大容量电池、关键矿物和材料、药品及活性药物成分,四大关键产业产品供应链的现状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审查。 3. 高度重视国际合作,通过多元举措建设供应链联盟 近年,美国高度重视供应链事务的国际合作,综合使用贸易(如调整关税和配额政策)、金融财政(如对海外商业伙伴投资、加大补贴促进制造业回流)、立法(如颁布 《联邦采购供应链安全法案2018》 《药品供应链安全法案》)等手段,与欧盟和东盟建立供应链国际联盟,企图通过美国主导的全球供应链体系破坏我国关键产业供应链。 4. 供应链安全事务组织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响应愈加敏捷 美国在国家和产业层面成立多个专项委员会与工作小组,不断完善供应链事务工作的组织机制,旨在通过快速响应、主动施策,加强对本国关键产业的保护。例如,2021年6月美国政府发布供应链百日调查报告后,拜登总统计划启动“贸易打击力量工作组”和“供应链特别工作组”,同年7月便正式组建“美国供应链中断工作组”,负责对关键产业供应链进行常态化安全审查和弹性供应链建设。同时,美国对关键产业供应链安全战略部署响应迅速。例如,在2019年7月美国发布《供应链安全战略》后仅2个月,美国国土安全部接连密集发布多项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产业的政策文件,包括《ICT供应链风险管理特别任务组中期报告》《ICT供应链威胁场景报告》 《ICT供应链风险管理指南》,对具体工作层层推进、不断细化。 二、美国供应链安全政策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第一,我国面临更加不确定的全球供应链体系。美国依托自己主导的多边平台正在与数十个国家建立供应链联盟,迫使伙伴国提供供应链数据与信息,增强美国对全球供应链的控制权,导致我国的全球供应链环境更加不确定,潜在威胁陡增。 第二,阻碍我国高精尖产业发展。美国通过多元举措打造更具弹性的供应链体系,加速高精尖产业回流至美国本土。例如,美国在科技业持续推进供应链本土化进程,目前几乎全球所有头部芯片制造企业近年均在美国投资设厂,最先进制程芯片将全部在美国生产。美国的供应链安全政策迫使高端科技产业资源从我国流出或难以为我国所用,直接打压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 第三,干扰我国传统产业转移的有序实施。美国不仅对我国制定苛刻的商业规则,也通过加大在中东欧和亚太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使我国具有优势的轻工业供应链资源不断向墨西哥、印度、越南、缅甸、柬埔寨等低成本国家转移,企图加速我国优势产业本土供应链资源流失,迫使我国产业升级与传统产业转移节奏失调。 三、我国应对美国供应链安全政策的建议 第一,加快构建“三位一体”的战略体系,制定供应链安全战略。建议构建“国家总体安全战略—国家供应链安全战略—关键产业供应链安全战略”三位一体的战略体系。其中,国家总体安全战略提出供应链安全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国家供应链安全战略制定主要任务与措施,产业供应链安全战略设计可落地的行动方案与政策,实现战略协同。 第二,建设“四维协同”的组织体系,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建议打造“党中央统筹领导、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引领、龙头企业牵头执行、行业组织协调配合”四维协同的组织体系。可设立国家供应链安全审查委员会,吸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同负责审查和评估重要产业供应链安全的重大威胁、漏洞,设计应对机制;设立负责供应链安全战略和政策方面的国家供应链安全顾问委员会,提升供应链安全事务的专业性。 第三,与关键国际伙伴共建具有话语权的全球供应链体系。一方面,应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上合组织等平台,加强与东盟国家的产业合作,扩大海外直接投资,针对中低价值的高替代商品打造具有自主性的供应链体系;另一方面,加强与欧盟领导国家的战略合作,特别是对于高价值的低替代商品打造具有可控性的供应链体系。 第四,健全供应链安全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着手建设系统性的供应链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基础性法律保障,加强行政法规要求,丰富标准约束,补充指南引导。同时,应注重促进型立法工作,通过倡导性法律规范来鼓励、引导政府与企业积极参与供应链安全事务的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