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须先节能评估
稿件来源:苏景岳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经信委节能处了解到,经修订颁布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已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实施后,凡在山西省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首先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山西省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则不准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山西省经信委节能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修订的《条例》比原来更加注重固定投资项目中的节能技术运用和能耗评估。《条例》还规定,在山西省行政范围内,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山西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山西省内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提供能源。山西省煤矸石发电、风能、太阳能发电,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节能技术将获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苏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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