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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4月1日起将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15%
稿件来源:宗合
  本报讯 据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通知强调,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通知还指出,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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