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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破产案件应如何推进?
稿件来源:二
  □ 河北信至达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安斌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管理人履行职责内容之一,是管理人开展工作非常关键的一步。当一个企业走向破产之时,必定是生产经营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账簿等资料时往往会出现出现各种困难,导致管理人无法顺利接受账簿资料,当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的账簿或接管的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破产案件应如何推进?
  管理人无法顺利接管债务人的账簿或接管的账簿不完整、不真实,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账簿只是管理人清查资产、梳理债权债务的线索之一。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的账簿或接管的账簿不完整、不真实,通过现有线索查找、追回的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以破产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在终结裁定中列明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追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应责任。如果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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