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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款在破产程序中如何清偿?
  □河北信至达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赵秋娜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问题是重要且无法回避的话题,职工问题的妥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到“僵尸企业”能否顺利脱困,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职工集资是职工重点关心的问题之一,所谓职工集资款指企业为生产自救,向职工集资形成的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1986年颁布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将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列在普通债权之前予以优先清偿,但未提及职工集资款问题。在该法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破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该司法解释明确将企业职工集资款列为第一顺序予以清偿。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企业职工集资款是否在优先受偿之列。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演变,虽然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由于《企业破产法》的颁布而被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法释【2002】23号《破产规定》却仍现行有效。
  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破产规定》对于企业职工集资款的规定仍可适用即应将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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