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落地,贸易大国应有之举
□ 韩冰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出口管制法》,并将于12月1日正式生效。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该法的出台备受各界关注。 全球贸易正面临保护主义的冲击。无论是正在走向世界的中国本土企业,还是充分利用中国这一“世界工厂”的优势地位、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的外国企业,未来将会无法回避地游走于各个国家出口管制交叉红线当中,如何更好地防范各国出口管制违法风险自然演化成为一个复合型难题。如何有效应对也是对我们的一个考验。 此前,我们在出口管制方面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1995年,我国制定了首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此后又陆续颁布《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但是,面对当前世界经济复杂局面,我国出口管制立法层级低且相对分散、出口管制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出口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措施有待与时俱进等问题日益凸显。 无论是从维护自身国家安全还是应对世界复杂经济形势的角度,我国都需要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领现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基础性法律,通过提高立法层级,进一步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因此,从2017年起,我国商务部就起草形成了《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在该草案基础上,司法部进一步征求地方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后最终落地。作为我国第一部出口管制领域的专门法律,《出口管制法》主要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出口管制法》为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提供法治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贯穿于《出口管制法》的一条红线。除在第一条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该法的主要立法宗旨外,《出口管制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口管制法》在临时管制、全面管制、管制物项出口许可、管控名单等相关具体制度和规则中,进一步强化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及功能。而且,随着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出口管制工作面临新的风险与挑战,需要通过立法禁止或限制对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的获取,以及未经适当授权而转让管制物项,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 其次,《出口管制法》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是《出口管制法》的重要立法宗旨。我国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也是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出口管制法》有助于我国适应国际防扩散、反恐形势的变化,健全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更好地履行相关国际承诺。《出口管制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最后,《出口管制法》体现了我国丰富贸易政策工具箱、提升制定与运用国际经贸规则能力。《出口管制法》根据当前国际经贸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措施、填补立法空白,确保出口管制措施灵活高效。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管制清单、出口许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制度作了系统性规定。与此同时,中国的出口管制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同时更强调公平和对等,《出口管制法》第48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当然,《出口管制法》落地生效还有赖于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从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确保出口管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与此同时,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则需要事先筹划,以免导致业务中断(例如需要暂停业务以等待许可),也可能会影响企业与特定供应商、分销商、代理商、客户等打交道的决定。外资在进行并购活动时,也需要考虑目标公司的事先合规情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