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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电商 “二选一”,有利于精准治理市场霸凌
  □ 张西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0月20日发布的最新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如果本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生效,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将出手监管电商平台 “二选一”行为了。(10月21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互联网电商平台,竞争日趋白热化,代表性事件就是“二选一”,即某些超级电商平台,要求提供商品的品牌商“选边站队”,非此即彼,以牺牲商家利益为手段,排挤其他电商平台。事实上,国内的一些超级电商平台,已经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在和加盟商家的谈判中力量悬殊。一些超级电商涉嫌利用优势地位,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定,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特别是,随着电商市场日渐成熟,电商行业逐渐从流量扩充期进入存量竞争期,而国内电商平台,也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各电商平台间开始争抢地盘,不规范竞争行为集中出现。比如,电商平台“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霸王条款,不仅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也影响了市场充分竞争。换言之,电商平台“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也是一种市场霸凌,不利于行业提升供给效率和质量,不利于改善消费体验。
  不可否认,超级电商平台“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已经给商家带来不少困扰。然而,不仅商家对“二选一”难以接受,许多消费者也表示了担忧。相比到商场买东西,电商的优势在于选择丰富、方便比较。然而,电商平台“二选一”,就意味着买东西的选择空间变小了,比较范围也变小了,对消费者来说,电商等于在“开倒车”,又回到了实体店经营的原点。市场经济的优势和魅力,在于通过竞争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这在电商经济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由商家自主决定。
  基于此,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会上指出,“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今年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最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这也意味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将会依法受到规制。
  可见,立法禁止电商“二选一”,有利于精准治理市场霸凌。首先,应加快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把不良竞争趋势,遏制在萌芽阶段;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维护电商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在当前电商行业相关立法过程中,应对不公平附加排他性的交易条款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做到治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等不规范竞争行为,有法可依。特别是,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好履行监管责任,为电商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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