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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之痛:“一票货”为啥被误解
稿件来源:曹雨
  □ 本报全媒体记者曹雨通讯员叶晨
  最近,有位从事物流行业多年的张先生对笔者说:他参投的第三方物流公司B公司遭遇费用纠纷事件。目前,B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已被刑事拘留一年。而这起案件也引发人们对第三方物流服务中一些法律尴尬的反思。
被误解的“一票货”
  这桩“第三方物流”纠纷事件的起因是与李先生所在的B公司曾经合作很久的A公司,从2018年6月突然暂停了与B公司的业务合作和运费结算,对此前发生的业务也只付了部分运费。
  后来李先生找A公司对账,A公司总经理陈某对该公司之前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应付的费用存在不同的理解,认为李先生存在合同欺诈。双方发生了争议。李先生不理解,好好合作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服务费用争议,怎么变成了刑事诈骗。双方每年的合同都是经过招标后才签订的,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运费也都是其经过对物流各环节核对、总经理签字、财务核对无误后,通知B公司开发票后,才付款。
  而A公司不仅对B公司主张的运费提出质疑,还按照自己的逻辑推算出了B公司多收取的费用,并找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了一份审计报告,据此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而B公司负责人李先生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这件事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小票国内零担货物送货费的约定。在物流行业,对于国内零担货物运输,一般都约定大票零担货物免收送货费,小票零担货物(1吨以下,双方约定)要收取约定的送货费。这个送货费也是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的。对于小票零担货物来讲,上门提货成本、送货成本都比较高,同时末端送货场景比较复杂(天气因素、货站与收货人的距离远近、市区交通管制等),为了简化结算手续,通常会就每票货物约定一个固定的送货费用。
  另一方面,A公司通过调取最近两年收货人(A公司用户)的入库记录及财务凭证所附加的运输单据,来推算A公司委托B公司送货的票数,而不是按照A公司实际委托B公司送货的托运记录作为结算送货费用的依据和凭证。A公司根据收货人同一天收货次数记录,拒绝承认。A公司委托B公司送货的票数,把多次委托的货物当作一票来看待。同时,给B公司扣上一个以欺诈手段虚增派送次数的帽子。
  在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为货主提供运输、分发、派送等服务等。通常在向货主提取货物后,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或委托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最佳的专线运输合作伙伴(专线A、专线B等)进行转运、派送。而专线A、专线B之间也会根据当天的货源及价格优势相互委托对方进行运输、末端派送,通过其自有网络或同行代理提供物流服务。
  结合以上信息,国内公路运输中,各种天气因素、节假日等因素存在,相互委托存在,只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货主规定的时效内送达货物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货物的委托运输、派送服务。如果超时延迟派送,货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违约金、赔偿,甚至单方解除合同。无论第三方物流企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转运,都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它专线公司的合同关系。末端用户提供的入库记录及实际运输、派送的物流公司的货运单并不能准确反映货主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派送货物的次数和票数。不能认为末端同一天送货,就说明都是按照同一批货物从货主工厂发出来的。而且,末端用户的仓库也不一定是所有货物实时入库,往往按照到货时间段,一批、一批地入库。
  举个生活中简单的例子,发货人通过EMS在三天之内发给同一收货人三个快件,如果周一的上班时间内,快递员一起送达,难道发件人可以只认一次快递费用吗?快递运送与门到门的零担运输的操作过程都是一样的。
物流行业律师说法
  对于李先生的遭遇,有着20多年物流法律事务经验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立德表示,第三方物流属于物流的一个形态,也称作外委物流或合约物流。第三方物流公司主要是向货主企业提供物流相关服务,如运输、配送、仓储、及订单管理、存货管理、资讯整合等增值服务,或者利用自有运输工具、仓储设施提供服务,或者将全部或部分物流业务分包给其他物流企业。
  首先、在物流行业中,每“票”货物是指发货人每次向第三方物流企业下达委托单,委托其运送给同一个收货人的同批次货物,而不是同一发货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运送给同一个收货人的所有货物,更不是同一收货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收到的同一发货人的所有货物。
  其次、发货人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法签订的物流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双方结算运费时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发货人委托单作为计算费用依据,而不应以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委托的其他物流企业实际派送的货物次数为依据。因为发货人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转委托的物流企业的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发货人签订物流合同时根本无法遇见,实际操作时也无法控制其转委托的物流企业对每票货物操作情况。按照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委托的物流企业实际运送的同一发货人销售给同一收货人的货物次数推算发货人应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费用不仅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更不符合物流行业实际。
第三方物流发展之痛
  李先生的遭遇是第三方物流市场发展的一个映射。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仍是一个成长型市场。预计第三方物流市场到2023年达到19100亿元。虽然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第三方物流公司,大多规模小,实力相对弱,服务功能不全。大多数第三方物流企业条块分割严重,行业集中度不高,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只能提供单项或分段物流服务。
  其次,物流功能主要停留在储存、运输和城市配送上,相关的包装、加工、配货等增值服务不多,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应链。
  再者,物流渠道不畅:一方面,经营网络不合理,有点无网,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企业与客户之间缺乏合作。另一方面,信息技术落后等信息技术未能广泛应用,缺乏数据链接,网络协同效应差,物流企业和客户不能充分共享信息资源,没有结成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
  最后,就是人才匮乏、设施落后、管理水平低,需要政府、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改善。如今,物流已成为我国支柱性、战略性行业,第三方物流作用日益凸显,愿相关政策法规尤其是地方政策也能与时俱进,让诸如此类的事件不再上演,真正为第三方物流企业保驾护航。(虎嗅网珍珍对本文有贡献,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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