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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管办法》生逢其时落地实施需各担其责
  □ 本报评论员李宏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日前召开,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成为重要议题。此次会议对于平台经济的“把脉”“立规”释放重要信号,引发业内高度关注。市场监管总局也于3月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当下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易日渐火爆,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但各种线上业态在活跃经济、快捷方便民众购物的同时,也伴随着假货掺杂、质次价高等乱象。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可以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生逢其时,而落地实施则更需有关方各担其责。
  从职能部门讲,要按照《办法》加强监管。要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细化监管实施细则,以避免《办法》只是挂在墙上,有名无实。一旦发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经营者有违规行为,一律零容忍,坚决予以处罚。否则,职能部门则涉嫌不作为。
  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经营者讲,《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特别是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以便有据可查。否则,必将付出代价。
  从消费者讲,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条款,要防止平台经营者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消费者应按照《办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监督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对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坚决说“不”。否则,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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