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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自诉转公诉制度——以杭州出轨快递员为切入点 (上)
稿件来源:未完待续
  □白宇璇
  【摘要】2020年7月初,杭州吴女士在一次取快递的过程中被其所住小区门口超市朗某偷拍,始作俑者出于开玩笑的心态偷拍视频与伪造的聊天截图捏造了“已婚女性出轨快递员”的故事在网上传播,严重影响了吴女士的日常生活,事发后吴女士甚至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同年10月吴女士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最高检在12月发布通报依法按公诉程序对此案予以追诉。本案激活了自诉转公诉的条款,同样新的问题接踵而来——是否应当对本案自诉转公诉延伸出公权力行使的界限以及程序衔接等。
  一、引言
  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人格权一章被独立成编,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若《刑法》 《刑事诉讼法》对于诽谤罪、侮辱罪的规定停滞不前,则对于名誉权的保护将会成为一纸空文,无异于纸上谈兵。互联网已经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网络暴力所引起的诽谤、侮辱事件层出不穷,然而互联网犯罪锁定对象难、取证难、证明难,仅依赖被害人微小的力量通过自诉救济权利难上加难,因此有效规制互联网诽谤、侮辱犯罪,修正在《民法典》大背景下刑事方面在名誉权保护的错位,就必须探讨此类案件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问题,笔者将以小窥大从杭州出轨快递员案件出发,以检察院是否应当代为提起诉讼以及代为提起诉讼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公权力界限。
  二、自诉转公诉案件程序衔接
  对于本案是否应当由检察院代为提起诉讼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仅根据《两高解释》第2条规定了明确的数字即判断被害人举证容易较为片面。首先信息网络犯罪途径繁多,对于一些明确显示浏览、转发数字的平台认定相对容易,但是针对转发至群、朋友圈等无法显示实际情况的内容如何认定?联系平台商控制舆论大多只能起到一时风平浪静的作用,不实信息仍可通过其他平台私下传播。对于本案而言,吴女士的虚假视频和不实聊天记录被转发至一个有282名成员的微信群内并不断扩散,甚至影响到了吴女士及其男友的工作,浏览、转发次数无法统计,若仅依靠吴女士个人的力量进行取证质证未免太过单薄,很可能无法达到我国的证明标准因此影响定罪量刑。其次我国实施诽谤罪的成本过低,特别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人人自危。吴国章律师针对本案发表看法时提到:从个体层面来看,名誉权的保护需求系数明显提升。在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的今天,人民的需求不再仅仅是吃饱穿暖而更多的是追求自我实现、更高层次的需求。而这追求一切的基础即是人格的完善。检察院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不仅为了向被害人提供搜集证据的便利,同时也向社会彰显了我国对于公民名誉权的重视,加大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的打击力度。面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能仅满足于完成表面任务,而要实现深层次的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将本案作为标杆,把握案件的处理方向,引导社会良好风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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