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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稿件来源:黄文升
  9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重点强调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两个责任,在贯彻新思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应对、加大违法成本、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机制的同时,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突出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个关键,为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从制订《安全生产法》到三次修改,虽然条款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9条,比原来的条款增加了22.7%,加上增加和修改内容的条款,其修改幅度达90.7%之多,但是诸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教育等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的31条基本条款,至今没有修改过,体现了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对固定。《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法治化。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把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路线、方略法治化,转变为全国人民的意志,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思维方式发展变化的具体体现。
  二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常态化。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要求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必须把防范化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中之重。
  三是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必须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
  四是落实责任方式手段多元化。《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细化了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扩大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危险物品装卸单位的使用范围;规定重大隐患整治后实行“双报告”制度。
  五是注重保护从业人员人文化。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人人参与、持续改进的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效仿山东省做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增加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六是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社会化。《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强制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八类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点化。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实行职业行业双禁入;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隐患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具体化。《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后,要求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尤其是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黄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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