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商家纷纷献出大招,是真实惠还是玩套路?
稿件来源:贾奥胜
□ 本报全媒体记者贾奥胜 今年双11大促已经到来,“低价”“降价”“满减”“赠品”“优惠券”等各种福利充斥着消费者的眼眶,让人不由得“冲动一次”,不少消费者将购物车里等待许久的商品一键清空。但是,看似优惠的价格是真的优惠吗?消费者真正获得了平台商家带来的福利吗? “未付尾款、货已收到,下架链接、逃避保价,先涨再降、优惠难辨。”以上问题便是现代物流报记者在本届双11中搜罗到的“消费骗局”。 大促日也是投诉日 以上促销手段其实并不新鲜,几乎每年消费大促都会出现,只不过伪装性很强,消费者一时分不清楚,加之部分平台所谓的“限时抢购”活动,并没有给消费者留下充裕的思考时间,所以,消费大促日也往往是“投诉日”。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舆情监测系统在2023年9月28日至10月7日共计10天的监测期内,共收集到“消费维权”相关信息1002207条,日均约10万条。9月28日信息量达到峰值,为165629条;10月5日、7日出现小幅增长。今年的中秋国庆双节大促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消费提醒,大促日更要谨慎消费。 在历年的投诉案例中,平台商家往往是投诉高发区。在12315、黑猫投诉等平台上可以看到,截至11月6号,黑猫投诉商家列表近30天的投诉量排行榜中,京东商城、拼多多、淘宝商城、抖音等电商平台位居榜单前十名,其中大部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是针对平台商家,如优惠规则不清晰、商品定价不合理、先涨后跌愚弄消费者以及大促期间退货困难等,且大部分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虽然消费陷阱无处不在,但并非不可预防。消费者只要了解清楚平台商家的优惠规则以及所购买商品的价格走势,就可以在大促日中挑选到自己心仪且价格合适的商品。此外,消费者也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商品预售也可无理由退换货。《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令禁止促销中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虚抬商誉的“刷好评”行为,以及“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提供三包”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条款,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将受到相应处罚。综上所述,法律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用来“反击”的武器.熟读消费者权益法,强化自身对“消法”的认识,便能在消费过程中更加安心。 商家需规范自身 但是一味地强化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并不能终止“大促乱象”,商家需要规范自身行为才能真正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据了解,部分商家为了保持自身利润,会在大促前夕抬高商品价格,采取先涨后降策略,更有甚者,部分商家将商品链接删除下架,再建立新链接,由于新链接没销售记录,商户就可以对同一款商品重新定价,这就导致消费者在使用完平台优惠券后的价格与实际日常购买价格相差无几,并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在大促结束后,商家往往会将商品调回原价,也有部分商家为了使消费者购买更放心,往往会声称“保价”,让消费者无需因价格原因担心。此外,在本次大促中听到最多的声音便是商品送达得“太快了”。有多快呢?乃至于尾款还没有付,货物就送到家了,有点让人欲哭无泪。背后的原因固然是商家为了抢量、赶数据,但这样做会给部分消费者带来困扰。不少消费者都反馈,自己可能并没有将其购买的打算,提前送达打乱了自己的节奏,而且这样做也会增加退换货时的步骤,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困扰。 回到今年大促,商家固然可以秒发货、事先调价、追求表面数据,买家也可以选择收到货后秒退回以及选择保价商品。消费者、平台、商家三者间的博弈只会让消费者愈加麻木,消费热情日渐降低,最终受损的是整体消费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