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不应设“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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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静 前不久,某知名直播带货主播因疑似涉及“底价协议”一事而登上热搜,引发大众对“全网最低价”的热议。所谓“底价协议”,即主播与商家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商家在直播销售过程中以指定的最低价格出售商品或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只有通过该主播的直播间购买该产品或服务才能享受到最优惠的价格。乍一看,这似乎是一件好事,可以为消费者节约金钱,让其得到实惠。但细想起来,却并非如此。 众所周知,商品的最终定价通常包含原材料、生产制造、物流运输、人工等成本。在实体经济中,商品的售价还要涵盖经销商的商铺租金、代理费用等。定价的综合性使得商品价格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然而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头部主播依靠流量优势轻松地从品牌方那里拿走了定价权,于是便有了所谓的“底价协议”。可想而知,当少数头部主播占据话语权优势,价格垄断就会形成,而垄断一旦形成,商品或品牌就会面临控价或提价,到那个时候,消费者何谈省钱和享受实惠? 良好而有序的市场竞争是消费市场的基本特征,其优胜劣汰机制是市场经济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根本因素之一,而“底价协议”无疑违背了市场自由竞争的合理性。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消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也严重损害了实体经济,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重视。今年双11前,直播大省省会杭州发布了《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明确了主播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或采取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我国直播电商市场仍在不断扩大。《2023年(上)中国直播电商市场数据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直播电商企业约2.3万家,预计全年直播电商企业规模将达到2.4万家,同比增长28.34%。在此情形下,更好地引导和规范直播电商行业将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让主播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选品上,让商家将更多的资金和人力放在研发上,如此才能生产和销售优质产品,提高消费者购物满意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