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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律师协会会长牛同栩:
民营经济促进法重在落实
  “民营经济在我国发挥着活跃经济、解决就业、提供税收、创新创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制定并有效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家的预期、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律师协会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同栩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目前,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已启动,为使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够有效且长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立法原则的设定与作用机制设计非常重要。
  谈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发挥作用的重点与难点,牛同栩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应反映民营经济的核心诉求,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规律,解决制约民营
  经济发展的难题。目前,民营经济主体最主要的诉求是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减少和消除在实践中存在的不利于民营经济主体发展的差别对待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空间。“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立法机关、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主体的支持。”在牛同栩看来,由于民营经济主体总体具有中小微占比高、数量大、分布广、发展程度不同、企业治理与合规的完善程度差异大等特点,在实践中,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等在与民营经济主体的合作中往往有顾虑,担心可能出现问题进而被追责。同时,民营经济主体数量多而分散,民营经济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的参与程度低、话语权小,且与民营经济主体合作的管理成本较高。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牛同栩认为,要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原则之一,更鲜明地体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场和积极态度,为各相关机构采取措施提供方向指导与执行依据。将“非歧视”作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原则,或者在平等对待原则基础上,增加非歧视表述,进一步丰富平等对待原则的内涵,强调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同时,对歧视民营经济的不当行为,留有法律规制以及行政或司法裁判的空间。“民营经济促进法重在落实,应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各相关主体持续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在牛同栩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要在与民营经济相关立法、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制定中,保证民营经济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参与度、话语权等方面做出规定。
  他建议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民营经济在政府采购中应占有一定的比重,为民营经济提供发展空间,实质性推动政府采购中对民营经济主体优中选优,激励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对民营经济主体实施技术许可、分享技术成果,加强与民营经济的技术合作,繁荣技术创新市场,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牛同栩提出,建立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责任体系,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负有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责任的机关、机构工作不力的,在绩效考核中应予以体现。(张原李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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