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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关头显身手:疫情紧急,更需高效的公共采购(中)

  □ 刘慧
(四)可以采取灵活做法
  美国《紧急状态采购规则》规定的灵活做法包括:(1)允许简化相关采购文件。(2)采购机构或政府部门开展合作采购。
  例如,某地方采购机构可以中央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与其他采购机构以合同形式联合采购、委托采购。(3)重复使用或授予采购合同。
  紧急采购时,采购部门利用其他采购机构(其他地区、州政府)已经完成的采购合同,即共享别的采购机构的结果,再次授予合同给相关企业,从而缩短时间,节省人力。这种方式取决于供应商能够保证足够的货源供应和服务的提供。(4)利用商业手段补充政府采购。
  采购官有权将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项目或任务交由商业机构完成,对商业机构可以加以适当的奖励或报偿,但要明确规定,采购必须符合联邦采购法律规定的采购行为,采购合同应使用固定价格方式计算采购任务或项目。以该方式从事的采购项目合同金额限制在3000万美元以内。(5)免除投标保证金。
  如果收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政府最大利益,经过采购合同官总管的批准,或经过采购机构领导批准,可以免除投标保证金。(6)照顾小企业。
  为小企业和妇女企业预留合同,创造单独的商业机会。(7)国家利益行为。
  这是美国特有的一种机制。在危急发生时,采购部门可以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由“联邦采购数据系统”提供),以“国家利益行动”的名义(National Interest Action)提出某种货物的生产和采购要求。例如,在美国历年发生飓风时,采购部门确定对产品——平板探测仪的采购适用“国家利益行为”。
  法规对这种方式严格限定了采购具体产品和时间。如,必须用公告的形式提出具体的某一项产品和适用的时间。比如,采购机构可以提出将“口罩”作为适用的采购项目,适用的时间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
  三、变通采购合同格式和条款
  (一)简化合同格式或法律文本。《规则》列举了可允许的两种情况:
  (1) 当紧急情况下不具备准备书面的法律文件条件时,可以用语音和口头方式达成。
  (2)可以使用意向合同。当政府要求立即执行某项采购,时间不允许通过磋商形成正式、最终合同时,可以使用意向(初步)合同(合同大纲)开展工作。采购机构应当尽力尽快将合同完善成为最终合同。
  (3)上述做法的补救: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签订意向合同和简化合同后180天内,或者在工程完成40%以前,完成正式合同的签订手续。
  (二) 简化采购文件
  紧急情况下,采购文件可以简化,但需要对所采取的行动和决策进行适当说明和文件记载,记载要清晰明了,便于事后管理、审查和审计。(三)关于价格的确定
  紧急状态下,公众十分关注采购价格。《规则》规定应保证价格的公平合理。若不能通过竞争确定合理价格,采购机构应当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保证价格的合理性。例如,只有一份报价,采购人员就应对照市场价格,同时对照曾经采购相同项目的价格,或者同行业类似产品的价格。采购人员还应当考虑灾难发生对行业生产和供应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以及物品最终运输至灾区的成本。例如,瓶装水的运输,在普通地区运输与在灾难地区或经过灾难地区的成本不同;再比如,突发情况下集中暴涨的需求产品有可能价格更高。
  美国法规倡导一般使用固定价格。但危急情况随时发生变动,原材料、雇工、运输、服务等相关各项成本是变化的。采购部门和人员要视具体情况需要决定定价方法,包括:“固定合同价格法”,以及在事先不能明确采购数量、服务和工程完成的时间时,采用“时间+材料计算法”;“工时计算法”等。
  四、严格监督和管理《规则》明确了紧急状态采购时各个方面的责任和监督管理手段。(一)供应商责任
  对供应商的要求,对质量的特别要求和币值的规定是可以根据情况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的。但不能因为紧急状态而改变对供应商责任的要求,采购合同只能授予那些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供应商,包括:合法用工、生产、纳税,无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二)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越是紧急情况,越需要采购的质量保障和及时性。因此,有效的管理监督更加必要。例如,特殊时期,应当设立保障人员,保证运输及时到货,或使到货渠道更加畅通。再比如,采购机构应当联系相关部门和机构,保证在通过检查站时通关和运输顺利。《规则》建议,采购机构可以考虑建立一个风险管控委员会,研究解决在灾难发生时随时出现的各类风险。委员会不仅包括政府部门人员,也可包括社会其他组织,这样可以扩大工作视野,减少采购障碍重复采购。
  应当重视对紧急状态采购的评估评价工作。要特别关注那些高价值的单一来源采购交易,有较大风险的项目采购,以及技术复杂项目的采购。
  有关部门应当就采购效果评价制定计划,设立评价指标和项目。
  五、实验性创新性采购《规则》允许在符合法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鼓励采购机构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开展采购创新。美国采购法律明确,既然没有明确肯定某一种特定采购做法,也就意味着没有明确禁止各采购机构根据特殊需要制定某项采购战略和采购实践,也没有禁止制定具体采购执行的规则和办法。所以,鼓励采购机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寻求法律服务和指导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要创新采购活动。
  实验性采购只适用于个别和特定商品的采购,如果不是个别而是普遍的产品采购,则应符合以下情况:一是,采购机构属于联邦采购法明确规定可以不公开信息和公开竞争的机构;二是,法律未对该采购项目明确要求建立正式的评估计划和竞争安排,与供应商沟通机制以及评标标准。
  说明:实验性的非竞争采购可以具体到医用呼吸机或制氧机,但如果把实验性采购的做法普及到一个地区的大范围普遍商品的公共采购上,则需要符合上述法律限定条件。(未完待续)
  (稿件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
  刘慧: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原党委书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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