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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刻不容缓
  □ 特约评论员李宏
  8月13日,为做好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9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屡禁不绝,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影响了诚信社会的建设,侵犯了产权人和优质商品产销者乃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公众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令全社会深恶痛绝。
  因此,笔者认为,打击侵权假冒商品杜绝再流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国家9部门就依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下发《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力度空前。这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是净化市场环境、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违法犯罪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已刻不容缓。
  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积极贯彻9部门《意见》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对职能部门讲,应依据相关法规,重点要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次污染;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不允许假冒商标的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从媒体讲,应加大对侵权假冒商品的曝光力度,做到尽人皆知,“人人喊打”;同时,向全社会普及商标知识及识别假冒商品的办法。
  对司法机关讲,应对销毁事项及时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司法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等予以销毁;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及时由行政执法办案单位按规定处置。
  对物流企业讲,建议设立检验物流货物环节,对侵权假冒商品一经发现,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职能部门举报,拒绝运输。对因拒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与索赔,直至诉诸法律。
  对消费群体讲,要加强识别侵权假冒商品的能力,不被质次价廉的商品所迷惑,不贪小便宜。一旦购得侵权假冒商品,应积极举报维权,不给这类货物提供生存空间。
  对侵权假冒商品的行为人讲,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劝尔等早早收手吧,损人不利己终究不会有好下场。这还用多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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