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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寇江泽
  本报讯 国务院日前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条例》专门设立登记管理制度,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目前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寇江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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