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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石家庄市《个人破产条例》的必要性与相关制度设计
稿件来源:七
  □ 河北恒升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常晓静
  编者按: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市场经济大发展的40年。对于市场经济的规则和逻辑,我们从认识、了解到遵循,
  经历了一场“洗礼”。随着个人金融的发展,个人经济活动越来越深入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经济下行周期,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深化改革,利用破产制度这一法治化、市场化手段出清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已成为经济活动常态,为维护破产工作秩序,有必要对破产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进行讨论。本期特别刊登《关于制定石家庄市<个人破产条例>的必要性与相关制度设计》 《浅议破产程序中的虚假诉讼罪》等文章,以飨读者。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13 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逐步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通过个人破产,自然人因经营活动而承担的负债应依法合理免除,自然人的符合条件消费型负债也应依法进行免除,从而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平稳运行。随即,浙江、广东、山东等地纷纷付诸实践,2019年10月,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性质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截至目前,浙江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总额共计2.027亿元,清偿3350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同时,各地陆续出台关于个人破产相关文件,特别是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个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受到广泛社会关注。
  一、制定《个人破产条例》的必要性
  所谓的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在保证其和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基本生活情况下,对其财产进行清偿与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各方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制定个人破产条例是保障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完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促进万众创新大众创业,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策略和重要举措。
  随着个人金融的发展,个人经济活动越来越深入于市场经济运行中。面对过度信贷消费、高息民间借贷、投机楼市股市等个人经济活动导致偿债能力不足或无法清偿债务等问题时,若无相应保障机制,投资、消费伴随的经济风险将使个人走向破产。昔日优良的银行信贷资产也将演变成呆账、坏账,房地产、汽车等行业会因过度提前消费而出现衰退,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经济萧条和社会动荡。从风险预防的角度讲,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消费者对自己到期不还贷的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减少其产生欺诈心理的动机。
  二、制定石家庄市《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度设计(一)明确主体范围。建议在石家庄市居住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申请破产;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二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偿债能力,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法院等司法机关在集中清理债务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可以依法强制个人破产。(二)规定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功能和目标在于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债务免除制度又与恶意逃废债相对应,故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应当追求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衡,既能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又能避免恶意逃废债、欺诈破产等恶意行为。建议结合我市实情,设定了免除债务考察期制度、不能豁免债务行为制度、异议制度等配套制度,从而有效防控利用该制度逃废债务或滥用程序的风险发生。(三)规定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查封、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也称为“豁免财产”。建议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情,为了保障债务人在经过破产程序之后获得全新的开始,保障债务人及其必要供养人基本物质需求。采取综合列举式立法与概括式立法对豁免财产的范围进行划定:(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同时,除勋章或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以及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其他的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十万元。(四)规定“信用破产”与复权制度。“信用破产”(或称“人格破产”)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这是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所产生的带有制裁性质的法律责任,属于“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制度。信用破产不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在符合条件时,需要复权制度加以救济。(五)规定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之一,是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恶意逃废债务的重要手段。建议:申报的财产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还包括债务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申报的范围包含破产受理前二年至破产程序的免责考察期内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工资收入等现金类资产、对外投资等出资类资产权益、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等所有具有处置价值的国内国外的财产和财产权益以及所申报财产的权利状况。(六)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议将个人破产的重要信息记录披露在征信系统当中,将被应用于消费、租赁、借贷、投资、求职、商务等领域,与债务人的资格限制制度和复权制度配合使用。(七)成立破产事务管理局。成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局,隶属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明确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责由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提出管理人人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的协调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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