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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程序中的虚假诉讼罪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火文卉
  经济下行周期,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深化改革,利用破产制度这一法治化、市场化手段出清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已成为经济活动常态,在大量破产案件中,为获得较高的受偿而在债权申报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部分事实申报债权的情况大量存在,为维护破产工作秩序,有必要对破产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进行讨论。
  一、破产程序中,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以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而进行债权申报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破产程序中,虚假诉讼罪的防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基于管理人对债权债务信息的不对称,捏造事实申报债权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其他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作为破产工作的主持人及重要参与者,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
  1.在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各债权人明确虚假申报债权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2.接受债权申报时,可要求债权人书面保证所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捏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以警示债权人。
  3.审查债权时,依靠债务人、其他利益关联人员等进行辅助,发现可能存在虚假申报债权时,及时由债权人作出解释说明。
  4.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可邀请检察官列席并就虚假申报破产债权法律后果、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申请程序等,向债权人进行监督释明。
  三、破产程序中,虚假诉讼的处置。
  破产程序中,对于明显捏造事实进行债权申报,因其虚报债权严重扰乱破产工作秩序的应当严厉处置。如河北某房地产企业,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已经清偿的情形下,捏造事实,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申请仲裁,导致几十套商品房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投资人因此停止资金的注入,使得整个项目停滞不前,严重扰乱了破产工作秩序,对其他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据此,管理人应及时将其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依法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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