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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香港)有限公司供应链总监林至颖:
优化增值税征收方式 破解网络货运税务难题
  □ 本报记者 何文忠马敬泽“若网络货运税务问题得不到解决,货运行业将倒退至黄牛泛滥的时期,货运物流信息化与数字化也将难以深入推进!”在接受现代物流报记者采访时,某知名网络货运平台创始人的话语振聋发聩。
  在当今经济格局中,物流行业作为实体经济的战略性基础产业,正借助数字化升级加速融入现代化产业体系,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持续取得成果。
  网络货运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融合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帮助社会运力资源和货源得以高效整合与精准匹配,在解决传统物流业车货信息不匹配、中间环节多、空驶率高等痛点上发挥作用,为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以及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但不可忽视的是,“营改增”后,网络货运行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企业往往靠政府高税负补偿生存。这种情况极大限制了物流业的市场竞争力、行业创新和转型升级,进而阻碍其在降本增效、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
网络货运税务面临三大痛点
“营改增”后,网络货运在税务方面面临哪些具体问题?
  该创始人指出,第一,增值税抵扣链条缺损导致增值税税负畸高。依据税收政策,可抵扣的进项税必须是企业自身承运货物产生的费用。而在网络货运业务模式下,实际承运人多为个体司机等社会运力。由于并非企业性质,这些社会运力无法按照企业方式进行增值税管理,购买车辆、油料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等已支付费用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销项税。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只能依据销售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而非按照销售增值部分计算,这与增值税设计原理相悖。
  第二,个体司机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困难依然存在。
  第三,油品市场的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货运的进项抵扣。
“以票控税”需调为“以数据控税”
  为解决网络货运行业的这一堵点,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香港)有限公司供应链总监林至颖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林至颖建议,我国应构建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收制度,推动征收监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据控税”转变。“在确保业务信息真实有效、在途定位痕迹可查以及历史数据可追溯的前提下,应借助大数据等技术,将平台业务数据与交通、税务部门、银行实现全链条打通,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可将网络货运平台的监管策略转变为‘以数据控税’。”
  具体而言,通过与网络货运平台支付承运方的银行流水或支付凭证对比,税务部门能够实时准确掌握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运费成本支出,并以此作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运费成本列支依据。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需按照运费增值额(收货主运费金额—付司机运费金额)的9% 缴纳增值税,且不允许进行任何进项税抵扣。“这样的做法既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又能避免因个体司机未抵扣导致的增值税流失风险。”林至颖说。
  林至颖还提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征收方式”的建议。
  他表示,一方面,可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网络货运行业可参照管道运输、软件产品、融资租赁等税负过高的行业,在不影响增值税链条各环节利益的前提下,由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程序返还企业部分已纳税款,以此降低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税负。
  另一方面,可考虑核定扣除方式。税务部门可参照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做法,以公司支付给承运人的运输费金额为依据,按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积极推进,助力物流行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实体经济迈向更高质量发展阶段。”林至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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