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场域中的税收债权博弈——新生税款优先权认定的多维审视
□ 张良张同军 摘要:新生税款的处理是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阶段,因处置破产财产、维持经营等原因会产生新的税费,这些税费因其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被称为新生税款。本文旨在探讨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的性质界定、清偿顺序、申报主体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破产程序新生税款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顺序 一、引言 破产程序启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债务人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然而,在破产过程中,新生税款的处理成为一个棘手问题。新生税款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的权益,也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对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的处理进行深入探讨。 二、新生税款的性质界定 新生税款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因处置破产财产、维持经营等原因而产生的税费。关于新生税款的性质界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新生税款属于破产费用,应随时、优先清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新生税款属于破产人所欠税款,应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 破产费用说 该观点认为,新生税款是为了实现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在分配破产财产前优先受偿。例如,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属于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符合《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的破产费用范畴。 破产人所欠税款说 该观点认为,新生税款是破产管理人依法对企业财产进行管理后因财产本身的价值而产生的相应税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破产人所欠税款”范畴,应处于第三顺位进行清偿。 三、新生税款的清偿顺序 关于新生税款的清偿顺序,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主流观点认为,新生税款属于破产费用,应随时、优先清偿。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新生税款应作为破产人所欠税款,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 优先清偿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应随时清偿、优先支付。因此,新生税款作为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应优先清偿。 法定清偿顺序说 该观点认为,新生税款虽产生于破产程序中,但其本质仍是税款,应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税款等。 四、新生税款的申报主体 及法律责任 申报主体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负责全权处理破产企业的大小事务。关于新生税款的申报主体,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由破产管理人代为申报;另一种认为应由税务机关直接申报。 破产管理人代为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第25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因此,破产管理人应代为申报新生税款。 税务机关直接申报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征收和管理。因此,有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应直接申报新生税款。然而,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采纳。 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应依法办理破产企业涉税事宜。因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破产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破产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进行登记、确认和受偿。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宁燕公司破产案 在宁燕公司破产案中,税务机关对破产管理人拍卖土地及附着物产生的税费(新生税费)进行了强制扣缴。破产管理人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强制扣缴税款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经法院审理认为,新生税费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清偿。但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无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扣缴税款,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指出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扣缴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二:湖南黄沙坪铅锌矿破产案 在湖南黄沙坪铅锌矿破产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税款属于破产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所支付的必要性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应优先受偿。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新生税款性质界定的不同理解。 新生税款的处理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于新生税款的性质界定、清偿顺序、申报主体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 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明确新生税款的法律地位和清偿顺序,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议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明确新生税款的性质界定和清偿顺序;加强税务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新生税款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可以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的处理机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1】付翠英:《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2】刘剑文、闫海:《税收征收管理的法理和制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3】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4】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