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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
  □ 张爱岩王岩【案例】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未进行清算,公司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在社保部门开立账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现政策已不能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020年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笔者为管理人团队主要成员。破产清算程序中正确认定职工债权是管理人重要职责。
  管理人经多方努力,依法对职工债权作出正确认定,清偿了全部职工债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文简述一下管理人认定职工债权的主要做法。
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该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管理人依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出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及人员名册等凭证认定了百余名劳动者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债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职工债权具有优先性,即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优先于部分有担保的债权。还具有法定性,即职工债权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因企业经营状况或债务人意愿而改变。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追缴行为没有时效限制。职工因企业拖欠工资主张请求权时则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则不产生时效问题。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视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存续状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影响。但劳动者在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不能视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职工债权的追偿权受到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职工债权范围的认定
  1.养老保险
  河北省规定,补缴超过3年以上养老保险费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根据该规定,公司不能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相关规定,经报法院同意,由公司赔偿因不能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对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参照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部门审定。
  2.医疗保险
  管理人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的现行规定,为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具体补缴人员及数额由医保部门审定。单位按应缴比例为职工一次性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缴纳。
  3.经济补偿金(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高管的工资及补偿金按照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赔偿职工由于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
  5.拖欠的职工工资如实清偿,不支付利息。
  以上是笔者办理破产案件中处理职工债权的几点做法,供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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