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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业态劳动者法律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本报评论员李宏
  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门话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此作了专项论述。
  笔者认为,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全球新冠疫情蔓延以来,新业态经济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如何从法律层面,完善新业态劳动者法律保障制度已刻不容缓。要认真贯彻两会精神,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用工平台企业和从业者,须各负其责,“一个也不能少”。
  从立法部门讲,建议对平台从业者单独立法。我国现有用工法律众多,单独立法可避免对我国现有用工体系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单独立法应明确平台从业者是劳动者、自雇者之间的一种用工形态,授予其法律身份,给予其低于劳动者、高于自雇者的法律保障。
  从政府职能部门讲,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加强监管。对新业态用工单位在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给予惩戒,并提出改进指导意见。否则,“当官不与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你就涉嫌不作为,也应被追责。
  从用工平台讲,要严格按照现有规制,落实劳动者法律保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平台企业在狠赚钱的同时,不要忘了从业者的辛劳和平台责任。拼多多员工过劳死的事件,已在全社会沸沸扬扬,这样的教训,我们不应该警醒吗?否则,因小失大,必得不偿失。
  从新业态从业者讲,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选择新业态时,切记选择效益好、保障好的平台。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咱会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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