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即认可质量,拆封就不退”将不能再任性
□特约评论员田治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时,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并于3月15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签收即认可商品质量,拆封就不能退货将不能再任性。 长期以来,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迟迟不给退货,或者说你已经签收了,就默认了商品的质量,以此为由,不退货或者不想给退货,导致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新《规定》已经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拆封后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对于签收即认可商品质量,这种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网络销售不能像实体店那样可以直接看到商品,只能是先下单,货物通过物流或者快递公司运输抵达,经过签收之后,才能到达消费者的手里。要想确认是不是自己所购买的,货物和实际下单是不是一直,必然在签收后才能拆封,不然是不能进行有效确认的。 但是,一些网络买家单方面制定出了一些所谓的签收即认可商品质量,拆封就不能退货的条款,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霸王条款,既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事实根据。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更是不得不接受,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权利的尴尬之地。 这次出台的《规定》,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的理念,也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提醒商家在制定相关条款时也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办事,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