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晓之辩: 破产程序下新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启航之路
□ 张良耿云霞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破产程序中能否启动新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一般不得启动新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秩序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前已存在的税收债权或破产过程中产生的新税款,税务机关的权利行使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破产程序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收债权破产法 一、引言 破产程序是处理企业债务危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破产程序中,企业资产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以清偿债务。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确保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税务机关能否继续采取这些措施,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破产程序中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破产程序的优先性与个别清偿的禁止 破产程序具有优先性,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所有针对该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都将被禁止,包括强制执行。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以实现债务的有序清理。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启动新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的身份与权利行使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如存在欠税情况,税务机关的身份是债权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偿债权和行使权利。此时,税务机关不得启动新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而应按照法定清偿规则予以受偿。然而,如企业在破产程序前不存在欠税,而在破产过程中产生新的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的身份则依然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但根据课税特区理论,国家征税权在破产程序中应适当让步和调整,以避免扰乱破产程序的清偿秩序。 三、破产程序中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特殊情况 破产前已启动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在企业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启动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进行,以保障执行程序的连贯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总体而言,这些措施需服从破产程序的规定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破产过程中产生的新税款 如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产生新的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行使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确保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应尊重破产程序的优先性和公平性,避免扰乱破产程序的清偿秩序。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与破产管理人协商,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司法实践分析 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受理的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为例,该案涉及破产程序中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合法性争议。一审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拍卖方式处理破产财产应缴纳税费,该税费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清偿。然而,二审法院认为,在破产案件尚未进入分配清偿程序时,税务局即实施扣缴行为明显违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此案例表明,在破产程序中启动新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中能否启动新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一般情况下,为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秩序性,不得启动新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前已存在的税收债权或破产过程中产生的新税款,税务机关的权利行使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和处理。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与破产管理人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2】施正文:《税收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3】刘剑文、闫海:《税收征收管理的法理和制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4】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5】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本版部分内容来源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