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行为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办法
□ 刘会连 “市场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标志”,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目标是企业存在破产原因时,实现困境企业成功退市。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在经历规范合法的破产清算程序后即消灭主体资格,并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履行。 破产清算的前述效果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出现部分企业滥用破产程序进行“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破坏市场信用体系。 这种行为通过隐匿资产、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等手段,人为制造资不抵债的假象,以逃避债务责任,进而影响破产清算制度的优化营商环境功能。目前,规制此类行为的实践困境主要集中于法律漏洞、审查机制不足及多方协作缺位,亟须通过制度完善、技术升级与协同治理加以破解。 一、现实困境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因现行《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是否存在”作为受理案件的唯一实质性要件,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易行为日趋新颖与复杂,随之而来披上合法交易外衣的逃废债务的手段亦层出不穷,且往往披上各种“马甲”。另一方面债务人内部人员与外部债权人员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实中人合性浓厚的有限公司中,外部人员无法了解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真正进入破产的原因,更难以知晓企业是否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废债务,更丧失文本证据的获得,从而导致未能对逃废债行为明确甄别。导致部分企业通过“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从打击“逃废债”层面看,我国《刑法》虽设有虚假破产罪,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近乎“休眠”。 据统计,自2006年增设该罪名以来,全国仅4例相关判决,威慑力严重不足。破产法未明确管理人、审计机构在识别逃废债中的具体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在追责中常处于缺位状态,导致违法行为难以有效查处。 其次,从技术与操作层面来看,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合同等方式转移资产,账目与资金流水碎片化,都会导致审计机构难以获取完整资料,以致无法获取证据并进行有效识别。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作为履职主体,对逃债行为的核查中缺乏侦查部门的经验与技术手段,也无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即便主张追究责任,也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且多因无法支付费用而陷入僵局。 最后,法院、公安、税务等部门间缺乏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即便发现逃废债线索,也难以形成追责合力。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为维护本地企业,纵容或默许破产逃债行为,甚至干预司法程序,导致债权人维权困难。 二、解决办法探索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强化责任追究。细化破产法中的反逃债条款: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 激活虚假破产罪的司法适用: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的构成要件,强化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协作,提升追诉效率。同时,探索将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追责范围,严惩协同造假行为。 其次,明确管理人、审计机构的调查职责,例如,赋予管理人调查关联方账户的权利。法院应大力支持与监督管理人的核查与追责工作。 最后,需要法院与各类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形成协同联动机,由法院牵头,联合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对逃废债企业实施联合制裁。 防范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法律完善、技术赋能与协同治理的多维联动。未来,还需持续关注新型逃债手段的演变,动态调整规制策略,以实现破产制度的良性运转与债权人权益的实质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