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 王江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承包人主张其优先受偿权的时间限制。如果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相关规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吸收、取代。 2002年6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顺序及与消费者权利的关系。该批复已被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继承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内容,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第35条至第42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期限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关键时间节点,直接关系到优先权的有效性和实现。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条件,但未明确具体起算点。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具体规定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规定以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为起算点,而非工程竣工时间。依照该规定,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分情形认定:工程已竣工的,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未竣工的,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如果合同在工程竣工前解除或终止,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将起算点从“竣工之日”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将行使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8个月,更符合实际需求。减少了因工程未竣工或竣工时间不明确引发的纠纷,为承包人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行使权利,现行规定更加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明确起算点有助于承包人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因时间不明导致权利丧失。 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注意事项 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以约定时间为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为起算点; 及时行使权利:承包人应在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及行使方式 1.适用主体: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如合法分包人)也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2.适用情形: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已竣工或合同已解除、终止。 3.行使方式: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申请法院拍卖、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未在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如果承包人未在18个月的行使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丧失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将无法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转为普通债权 承包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或其他债务清偿程序,受偿顺序劣后于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并转为普通债权。承包人应密切关注行使期限,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