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之无法清算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办法
□ 刘会连 无法清算的困境 破产清算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公平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并实现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然而,实践中常因“僵尸企业”管理混乱导致的“无法清算”案件频发,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甚至沦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此类案件中责任追究的缺位可能使破产清算制度偏离其立法初衷,成为“执行不能案件的清理工具”或“债务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无法清算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其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财务与证据缺失。“僵尸企业”常因账目混乱、财务凭证灭失、管理人员失联等问题,导致清算程序难以推进。例如,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资产处置未入账等现象普遍存在,管理人无法核实真实财务状况。此外,应收账款缺乏书面证据、劳动债权因劳动合同缺失难以认定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债权确认的复杂性。 程序障碍与司法资源掣肘。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常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依赖公告送达,导致审理周期延长,资产面临贬值或灭失风险。同时,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力量薄弱,法官需兼顾大量诉讼案件,难以专业化处理复杂的破产事务。 责任追究的“法律真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常通过隐匿账册、转移资产逃避责任,而现行法律对“无法清算”的追责机制尚不完善。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因举证困难或执行阻力,债权人往往难以实现权利主张。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困境,需从法律完善、程序优化、责任强化三个维度探索解决方案。 严格民事责任,穿透法人独立人格,在账册灭失或拒不配合清算的情形下,应扩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例如,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可直接推定其滥用法人地位,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可借鉴美国破产法经验,对拒绝提交财务资料的债务人限制债务豁免,倒逼义务人配合清算。 优化司法程序与资源配置,简化受理门槛:即使企业账目不全,法院仍应受理破产申请,以保护债务人财产并启动追责程序。在公告送达的基础上,探索电子送达或缩短公告期限,提升审判效率。设立破产专项基金:通过政府与法院联动,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资金支持,保障管理人报酬和基本清算费用,激发工作积极性。 完善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救济途径,强化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推动其发挥资产清查、债权核实的核心作用。对于无法清算的案件,终结程序后应明确债权人可另诉追究股东责任,防止清算义务人逃避债务。综上,破产无法清算的困境本质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博弈。唯有通过制度创新与司法实践的双向突破,才能破解“僵尸企业”的清算僵局。未来,需进一步细化《企业破产法》的操作细则,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同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假破产、真逃债”的乱象。唯有如此,破产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利器。 |